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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王耀军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耀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52号申请人: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琨莎中心2座1109。法定代理人陈瑞海,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岩,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耀军,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耀军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称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耀军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室房屋(产权证号:京[XX]XX区XX第XXX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耀军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X号楼9层X单元X室房屋(产权证号:京[XX]XX区XX第XXX号),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路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