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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LarocheJRJackieWendell与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LarocheJRJackieWendell,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355号申请执行人:LarocheJRJackieWendell,男,美国国籍,1983年4月20日生,住常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璟。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住所地常州市莱蒙都会商业街*****号。法定代表人夏承俊,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LarocheJRJackieWendell与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6】第55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LarocheJRJackieWendell调解款371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查明除本院已执行到位的21000元,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名下并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款项本院已分配给各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详见分配收款表),本案申请人LarocheJRJackieWendell分配份额为3584.77元。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可,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6】第55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