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珠峰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德龙、杨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珠峰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顾德龙,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珠峰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36788-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栖霞大道19号燕华花园1幢。法定代表人:陈小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德龙,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杨丽,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13民初6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丽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顾德龙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