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冷明华与冷艳华、冷丽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明华,冷艳华,冷丽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29号原告:冷明华,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1********,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长民胡同***号。被告:冷艳华,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6********,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阳里**栋*单元**号。被告:冷丽华,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3********,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农里**栋*单元*号。原告冷明华诉被告冷艳华、冷丽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明华与被告冷艳华系姐弟关系、与被告冷丽华系兄妹关系,原告父亲冷海泉于2012年10月22日去世,母亲朱秀芳于2014年12月28日去世,冷海泉父母均已去世,现原、被告三人系被继承人冷海泉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冷海泉名下留有海伦市华星花园5号楼二单元二层东门回迁楼一套(回迁面积61.61平方米),现原、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冷海泉名下海伦市华星花园5号楼二单元二层东门回迁楼一套(回迁面积61.61平方米)由原告冷明华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82.20元,由原告冷明华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雪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