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水市麦积区广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广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广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张战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成,天水市麦积区广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赵强,男,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受理执行的天水市麦积区广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赵强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10日前给付天水市麦积区广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XXXXX元(8月底除应付的XXXXX元外,再付XXXXX元),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还款顺序还款,直至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张岱鹏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