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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禹细晚、陈跃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细晚,陈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87号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双峰县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禹细晚,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陈跃进,女,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禹细晚、陈跃进346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银行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禹细晚、陈跃进于2014年4月10日向双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立据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至申请日欠利息4600元,为防止禹细晚、陈跃进转移财产及本案日后难以执行,可以在借款本息的范围内对禹细晚、陈跃进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禹细晚、陈跃进346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展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