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赵贤益与段小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益,段小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463号原告:赵贤益。被告:段小宽。原告赵贤益与被告段小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贤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贤益与被告段小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小宽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益撤回对被告段小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贤益负担。审判员 叶乙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