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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赵贤益与段小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益,段小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463号原告:赵贤益。被告:段小宽。原告赵贤益与被告段小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贤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贤益与被告段小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小宽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贤益撤回对被告段小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贤益负担。审判员  叶乙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