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966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凤阁,河南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某乙,男,汉族,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甲自动撤回处理。审判员 代忠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典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