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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司救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孝银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521司救执6号申请人:袁孝银,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袁孝银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袁孝银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申请人于2016年4月2日晚在德清县××街道顺××路居委会门口处被韦永发持刀砍伤,法院经审理判决韦永发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9728.46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2日3时许,韦永发因琐事与李青产生口角,后为泄愤于德清县××街道顺××路居委会门口处持刀将李青及上来劝架的袁孝银砍伤。经鉴定,袁孝银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浙0521刑初340号刑事判决,韦永发一次性赔偿给袁孝银经济损失人民币29728.46元。判决生效后,韦永发未履行支付义务,袁孝银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件(2016)浙0521执2674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韦永发正在服刑期,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另查明,申请人袁孝银年事已高,自身体弱多病,现因本案造成轻伤二级,经济条件十分困难。上述事实,有(2016)浙0521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书、德安县塘山乡人民政府、郑湖村村委民委员联合出具的证明、案件情况汇报、执行决定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限期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袁孝银遭遇刑事伤害受伤致轻伤二级,致害人无赔偿能力,申请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目前申请人袁孝银年事已高、家庭贫困、经济拮据,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袁孝银人民币15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