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道有与陈永胜、杨道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有,陈永胜,杨道付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703号原告杨道有,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胜,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杨道付,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有诉被告陈永胜、杨道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道有负担。审判员 田 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敬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