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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段卫华、段水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段卫华,段水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108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段卫华被申请人:段水银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卫华、段水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在2017年2月28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108号案件的执行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禄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