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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山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2052059-3。法定代表人艾爱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725-0。法定代表人郭可,该公司董事长。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602781.14元及诉讼费3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9577120.05元及利息,诉讼费用308895.9元。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本案执行标的在执行(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时已做了抵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