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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单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单某某,司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刑初3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8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徐继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单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28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司某某,绰号“小军”,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28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单某某、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1日、5月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林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武虎,被告人周某某、单某某、司某某,辩护人徐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单某某、司某某为索要周某某、单某某的投资款,在龙子湖区休闲小站找到被害人林某,周某某用巴掌打林某面部后,安排单某某、司某某将林某强行带至蚌埠市红叶洗浴��所220房间看管,直至次日20时许。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单某某、司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周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林某人身自由不足24小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林某系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5日20时许,林某应客户要求与同事余某、彭某等人前往蚌埠市龙子湖区休闲小站与付某等投资人商谈还款事宜。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彭某得知情况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单某某在休闲小站门口见��,一同向林某索要投资款项。随后,被告人单某某带领司某某驾车到达休闲小站与周某某会和。三被告人找到林某后,周某某向林某提出换个地方谈谈,遭林某拒绝,周某某遂用手掌打林某面部,在场的其他投资人见状相继上前用拳脚围打林某,致林某受伤。为索要投资款,单某某、司某某按照周某某的要求,强行将林某拉到车上,带至蚌埠市红叶洗浴中心8220房间看管。期间,林某被迫在房间内下跪。次日,被告人周某某两次来到红叶洗浴中心,要求林某还款未果。20时许,得知有人报警后,单某某、司某某按照周某某的要求将被害人林某带至蚌埠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附近释放。另查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单某某在周某某的劝说及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单某某劝说并安排周某某陪同��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周某某指认案发现场位于蚌埠市休闲小站及红叶洗浴中心8220房间。2、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单某某在周某某的劝说及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单某某劝说并安排周某某陪同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3、伤情照片、病情简介、出院小结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6日20时许,林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双膝部有淤青。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诊断,林某头皮血肿、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徽贷网的老总也是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2016年7月5日21时许,其与余某、王某、卢梅、彭某、付某、穆某等人在蚌埠市龙子湖区休闲小站谈给客户付款计划时,周某某、单某某等七八个人冲进来打其,并将其往外拉,塞到一辆轿车后排座位,将其带到红叶洗浴中心220房间。对方强迫其跪在地上,并对其殴打。次日,周某某到其被拘禁的房间与其谈还款问题并对其进行威胁。20时许,对方开车将其带到纬四路柏庄小区释放。经其辨认,司某某参与了对其的拘禁。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公司董事长是林某,周某某通过其在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了十一万元。2015年12月,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支付员工及客户投资款本息,2016年3月开始,很难能联系到林某。2016年7月5日,其在休闲小站见到林某后打电话让周某某过去。当日21时许,周某某带着三四个人赶到,将林某拽出去带走。其劝周某某将林某送回被���某某拒绝。次日20时许,有自称警察的人和王某等人都给其打电话让其将林某放出来,其就给周某某打电话,周某某同意将林某放出来并联系王某接林某。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原系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公司董事长是林某,其在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了十几万元。2016年三四月份,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资金问题无钱支付员工及客户投资款本息,遭到投资者纷纷索要欠款。同年7月5日20时许,林某约其和部分投资者在休闲小站见面谈还投资款的事情。21时40分许,从外面冲进来八九个人,其中一人打了林某一耳光,又朝林某脸上打了一拳,其他人也打了林某几下,有名男子拽着林某的头发将他拉出休闲小站,后来彭某说这些人是她喊来的。次日19时许,彭某让其联系138××××6777这个号码并将林某接过来,其联系后,对方于20时许将林某送��纬四路柏庄大酒店门口。林某嘴角、衣服上有血迹,并称他头疼,对方让他跪了一夜。7、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林某系广福投资公司董事长,其在广福投资公司投了十万元。2016年3月份开始,广福投资公司因资金问题无钱支付本息。同年7月5日,广福投资公司员工王某等人约林某见面开会,让其和投资人穆某在20时30分到休闲小站。其到后,见到林某及广福投资公司总经理余某、经理王某、卢梅,工作人员彭某和投资者穆某。21时30分许,外面进来约十来名二三十岁的人,有人拉着林某的头发,有人用拳头打林某的脸和身子,将林某拉到门口的一辆轿车上带走。后来彭某说是她侄子带人带走林某的。8、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员工和客户代表在龙子湖区休闲小站商谈还款计划时,冲进来六七名男子将其公司董事长林某带走,后得知对方是彭某喊过来的。9、证人穆某的证言,证实林某是广福理财的负责人,其在广福理财投资了十万元,因为广福理财资金链断了,其跟林某、广福理财总经理余某和王某、付某等人相约商谈还款事宜。当日21时许,林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谈事情,其赶到火车站旁的休闲小站时,林某已被彭某的侄子带来的人带走了。10、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林某的同学。2016年7月5日20时许,林某的朋友“付工”开车带着其和林某到蚌埠市火车站,林某自己步行休闲小站,其和“付工”在车上等。22时许,其联系不上林某。后听“穆老”说林某被十来名年轻人边打边拖着带走了。次日3时许,其在未联系到林某的情况下电话报警。当日20时许,其在刑警队见到林某,见林某左侧脸颊受伤,左眼发红。1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朋友彭某是林某开的广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九十月份,其通过彭某的侄女“小琴”在该公司投了三十万元,后来林某躲避还款。2016年7月5日,彭某电话告知其林某在休闲小站,其遂约单某某到休闲小站,单某某的两个朋友与单某某一同前往。其见到林某后,提出到旁边谈谈,林某不承认自己的身份,其很生气,就打了他脸部一巴掌,一同来的其他投资者就上去打林某。因场面较乱,其和单某某等人将林某拽到休闲小站外面,并安排单某某将林某带到红叶洗浴中心进行看管。次日九十时许和下午三四时许,其到红叶洗浴中心找林某谈还款问题,林某未能筹到钱还。18时许,有自称公安的人给其打电话让其释放林某,其就给单某某打电话让他们把林某送到柏庄春暖花开小区附近。20时许,单某某把林某放了之后电话告知其。12、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证实林某在在���埠开了一家名为“徽贷网”的金融公司。2015年九十月份,其出资十一万元和齐学明合伙购买林某公司的金融产品,前五个月正常收息,后来联系不上林某。因周某某和他亲戚也在徽贷网有投资款,其便和周某某商定有林某的消息时相互通知。2016年7月5日20时许,齐学明给其打电话称林某约部分投资者在休闲小站开会,其邀“小军”陪其一起到休闲小站,在路上接到周某某的电话与他约好在休闲小站见面。其到休闲小站等了十几分钟,周某某赶到。在门口等了约二十分钟后,周某某和其、“小军”一起进入休闲小站,周某某坐到林某隔壁桌的座位上问林某“可是林总”,林某称“你认错人了,我不姓林”,周某某“你出来,我们找个地方谈谈”,遭林某拒绝,周某某就打了林某一巴掌,后面跟着的投资者见状也都情绪激动地打林某。周某某提出把林某带到车上等他��话,其和“小军”就把林某拉到其的车后排座位上,“小军”在后面陪着林某。其开车绕了十来分钟后,周某某打电话让其到红叶洗浴中心开个房间把人先看起来。21时许,其到红叶洗浴中心开了220房间和“小军”将林某带到房间看管起来,不让他离开。期间,其和林某谈了还钱的事情。次日凌晨,其接朋友“浩子”到这个房间睡觉,其和“小军”换着睡觉以便看管。次日10时许和下午四五时许,周某某到房间和林某谈还钱的事情。晚上七八时许,周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林某家人可能报警了,让其把林某放到纬四路柏庄春暖花开小区附近,其就和“小军”、“浩子”开车将林某带到柏庄春暖花开小区释放。1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绰号“小军”,和单某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7月5日晚上七八时许,其在单某某家吃饭,单某某讲要带其出去找人要投资款���刚出门便接到一个电话,单某某在电话里讲“我正往那边去,一会就到”。单某某开车带其赶到休闲小站门口,门口已经有十几个人在门口站着。其在门口等了一会,周某某过来和单某某说话,过了十几分钟后一起进入休闲小站。周某某坐到林某隔壁桌,和林某讲了几句话就动手打林某,这时又有其他人上前打林某,单某某对其讲把林某带上他的车,其就帮单某某拉林某,林某不愿意跟他走,其他人也在拉扯,其和单某某硬是将林某拉上单某某的车后排,其坐在副驾驶。单某某开车过程中接了一个电话,然后将车开到红叶洗浴中心,后面跟着两辆车的人也是找林某要钱的。单某某带林某上楼,让其在下面拦住不让这么多人上去,这些人过了不到一小时就陆陆续续离开,其就上楼到220房间找单某某,单某某在和林某谈还钱的事情。其睡到半夜,单某某将其喊醒,称��要去接“浩子”,让其在房间里看着,不让林某离开。“浩子”到了之后就在房间里睡觉。次日10时许和下午,周某某两次来到房间和林某谈还钱的事情。20时许,单某某开车带着其和“浩子”将林某带到纬四路释放。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单某某、司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侮辱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分别予以量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单某某、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为被告人单某某、司某某虽系自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在拘禁期间侮辱被���人林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不成立自首。被告人周某某系有前科,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单某某有立功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二、被告人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三、被告人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继领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人民陪审员  彭剑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