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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永德、雷丽丽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永德,雷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曹永德,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雷丽丽,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曹永德、雷丽丽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6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5]第16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案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