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426号原告:吴某,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