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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翟某与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王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019号原告:翟某,男,1962年2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轩,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某,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原告翟某诉被告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翟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