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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连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连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特20号申请人:朱连升,男,1943年2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朱连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连升称,其与朱连福系兄弟关系,因朱连福于2005年5月13日(时年73岁,××)离家出走,2016年4月7日朱桂梅报警称,其伯父朱连福于2005年5月13日从家中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朱连福下落不明已满4年,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连福,男,1932年3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街道××村××号,系申请人朱连升的兄弟。申请人称朱连福于2005年5月13日(时年73岁,××)离家出走,2016年4月7日朱桂梅报警称,其伯父朱连福于2005年5月13日从家中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诸城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出具报警记录。申请人朱连升申请宣告朱连福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连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连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连福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期间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朱连升申请对其宣告死亡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予以证实,对申请人朱连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连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邬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