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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绿奥人造草坪有限公司、顾培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绿奥人造草坪有限公司,顾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88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绿奥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钱桥镇盛峰村锡陆路,组织机构代码68490097-3。法定代表人周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星,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顾培云,男,汉族,1964年8月2日生,,住宜兴市。无锡市绿奥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奥公司)与顾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宜张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顾培云未自觉履行。绿奥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同年1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培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顾培云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嗣后,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顾培云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经查无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顾培云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顾培云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花文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