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运福、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运福,河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26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运福,男,汉族,1936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润儿,省长。上诉人张运福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初字第5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4月15日张运福以挂号信方式向河南省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申请书,申请公开“开封市金明区南正门老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有44集体户共30余亩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联系协查,并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张运福,告知“不存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行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张运福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答复违法,判令信息公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经过调查未查找到相关信息,依法告知张运福其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张运福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认定政府信息不存在错误,但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该政府信息有存在的可能,故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运福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运福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做出的答复书违法并予撤销,判令被上诉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在收到上诉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确认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作出答复后依法送达上诉人,程序合法。上诉人关于其所申请信息存在的主张,由于缺乏证据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张运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路明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