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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忠文与黎明权、袁永志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明权,张忠文,袁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明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文。原审被告:袁永志。上诉人黎明权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黎明权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县,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而言,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无果,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文,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由于张忠文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谭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