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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家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家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107号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西路河阳新村23号楼202号。法定代表人:靳平花,经理。被告:王家雷,男,现住焦作市丰泽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家雷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润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