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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曾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住址机构代码20470671-8。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齐军,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曾齐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