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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文雪艳吴正华等与曾康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先大伟,文雪艳,吴正华,曾康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38号申请人:先大伟,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文雪艳,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吴正华,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曾康莉,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先大伟、文雪艳、吴正华申请被申请人曾康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申请人先大伟、文雪艳、吴正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先大伟、文雪艳、吴正华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先大伟、文雪艳、吴正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