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向多学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多学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72号罪犯向多学,男,汉族,1965年7月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00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多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被告人向多学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淮刑终字第000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向多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多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多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多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