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杨明星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明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502号罪犯杨明星,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7)苏中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2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零一百二十四元,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负民事赔偿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8)苏刑终字第0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1月6日、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2)宁少刑执字第422号、(2015)宁少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明星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杨明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明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杨明星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明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明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