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翔龙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翔龙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598号原告:大同翔龙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4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龙,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凌,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翔龙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大同翔龙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翔龙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同翔龙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