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康利霞与裴向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利霞,裴向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349号原告:康利霞。被告:裴向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秉赢,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副食品公司2号楼委托代理人:杜永红,男,1983年6月17日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利霞诉被告裴向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利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宁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