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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执恢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熊萍与金冬娥、唐南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萍,金冬娥,唐南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恢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萍,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白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金冬娥,女,1954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唐南桥,男,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执行人金冬娥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萍与被执行人金冬娥、唐南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唐南桥已经履行了13695元,被执行人金冬娥、唐南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熊萍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佐双人民陪审员  刘经龙人民陪审员  彭仲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波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