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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执恢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西敏与黄冠涛、赵竹凡、黄俊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敏,黄冠涛,赵竹凡,黄俊豪,张西敏,黄冠涛,赵竹凡,黄俊豪,张西敏,黄冠涛,赵竹凡,黄俊豪,张西敏,黄冠涛,赵竹凡,黄俊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恢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西敏,男,汉族,1943年5月8日生,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康森,男,汉族,1945年4月21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黄冠涛,男,汉族,1949年9月20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赵竹凡,女,汉族,1960年7月16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黄俊豪,女,汉族,1984年9月9日生,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汝内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西敏与黄冠涛、赵竹凡、黄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在二年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执恢34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风雷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