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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9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任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任乐敏,相慧青,陈炎,严伟丽,裘亚玲,裘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933-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667818-1),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西后街66号。法定代表人:黄钟尧,行长。被执行人:任乐敏,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相慧青,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陈炎,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鹿山街道滨江城市。被执行人:严伟丽,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鹿山街道滨江城市。被执行人:裘亚玲,女,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裘建顺,男,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任乐敏、相慧青、陈炎、严伟丽、裘亚玲、裘建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8日委托本院对外委托工作指导小组拍卖被执行人裘亚玲、裘建顺共同所有的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湖都花苑7幢三单元204室的房屋、车库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17年2月23日,买受人裘凯莉(身份证号码:)以8224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买受人裘凯莉已经全部付清上述房屋拍卖成交款。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他项权证号:浙嵊房他证嵊字第××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房屋、车库拍卖成交后,抵押权消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和其他所有法院(含财产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裘亚玲、裘建顺共同所有的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湖都花苑7幢三单元204室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嵊州国用(2005)第1-8488号;房产证编号:嵊房权证嵊字第××号】的查封。同时,停止办理以原所有权人裘亚玲、裘建顺为主体对该房地产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对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湖都花苑7幢三单元204室的房屋、车库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为:浙嵊房他证嵊字第××号)。三、确认原属被执行人裘亚玲、裘建顺共同所有的位于嵊州市鹿山街道湖都花苑7幢三单元204室的房屋、车库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嵊州国用(2005)第1-8488号;房产证编号:嵊房权证嵊字第××号】归买受人裘凯莉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裘凯莉时起转移。四、买受人裘凯莉(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注销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财江审判员  陈荣华审判员  章志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银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