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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XX;马XX;王XX;陈XX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马XX,王XX,陈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刑终69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X,男,云南省巍山县人,农民。2015年9月4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XX,男,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2016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2016年8月1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XX,女,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2016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2016年5月2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XX,女,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2016年4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马XX、王XX、陈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云290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马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7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钥匙44把、扳手8把、起子5把、胶把钳、套筒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以“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等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意见,讯问了上诉人张XX,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刑初49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和银芳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