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谭合建、谭元浩等与莫耀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合建,谭元浩,莫耀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915号原告:谭合建,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原告:谭元浩,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韦春和,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耀宁,男,成年,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谭合建、谭元浩与被告莫耀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谭合建、谭元浩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被告莫耀宁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合建、谭元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合建、谭元浩承担审判员 梁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俊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