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文飞与王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飞,王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559号原告刘文飞,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大海,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刘文飞与被告王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文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50元,由原告刘文飞负担。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伍妍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