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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文飞与王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飞,王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559号原告刘文飞,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大海,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刘文飞与被告王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文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计196.50元,由原告刘文飞负担。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伍妍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