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诉薛炜炜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炜炜,张长才,杨逢建,张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初62号被告人薛炜炜,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长才,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杨逢建,曾用名杨清淞,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怡,女,1984年9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沪01刑初62号刑事判决,其中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依照涉案金额5,000万元超额冻结了上海B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0802)和罗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城北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1923)内的全部资金。经查,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均系被告人薛炜炜、杨逢建、张长才、张怡共同诈骗被害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的钱款。本院认为,侦查机关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冻结的上述账户中的资金系上述四名被告人共同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后及时发还被害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上海市公安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对上海B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0802)和罗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城北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1923)的冻结,并将上述两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长坤审 判 员  巩一鸣人民陪审员  王瑞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林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