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健华与被申请人窦建国、耿九仙、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健华,窦建国,耿九仙,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55号申请人:赵健华,男。被申请人:窦建国,男。被申请人:耿九仙,女。被申请人: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人赵健华与被申请人窦建国、耿九仙、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272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健华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窦建国、耿九仙、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赵健华与被申请人窦建国、耿九仙、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双方正在协调之中,申请人赵健华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窦建国、耿九仙、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名下价值170万的财产财产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272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