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史治全与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治全,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初43号原告:史治全,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金培敏,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十五级乡张大马村南,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吴俊梅。诉讼代表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治全诉被告河北千隆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治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治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王兰英审判员 郭景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