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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白洪文与张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洪文,张淑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916号原告:白洪文,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张淑玲,女,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白洪文与被告张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白洪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洪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雨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焦凌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