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肖俊毅、李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俊毅,李雄,卞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异28号异议人肖俊毅,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异议人李雄,女,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系肖俊毅妻子。申请执行人卞志超,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卞志超与被执行人肖俊毅、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肖俊毅、李雄对本院作出的(2016)湘1302执123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期间,异议人李雄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雄撤回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鹏审 判 员 梁志兵审 判 员 游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