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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匡代成与监利县福泰橡胶厂、黄本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代成,监利县福泰橡胶厂,黄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匡代成,男。被执行人监利县福泰橡胶厂,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汉家湾2号。法定代表人:庞盛红,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黄本富,男。本院在执行匡代成与监利县福泰橡胶厂、黄本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鄂1023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