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匡代成与监利县福泰橡胶厂、黄本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代成,监利县福泰橡胶厂,黄本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匡代成,男。被执行人监利县福泰橡胶厂,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汉家湾2号。法定代表人:庞盛红,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黄本富,男。本院在执行匡代成与监利县福泰橡胶厂、黄本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鄂1023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