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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则乃白与马麻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则乃白,马麻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300号原告:韩则乃白。被告:马麻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祥,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则乃白与被告马麻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韩则乃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则乃白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则乃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韩则乃白负担。审 判 长  马桂兰审 判 员  王文智人民陪审员  王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