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则乃白与马麻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则乃白,马麻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300号原告:韩则乃白。被告:马麻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祥,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则乃白与被告马麻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韩则乃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则乃白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则乃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韩则乃白负担。审 判 长 马桂兰审 判 员 王文智人民陪审员 王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