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永远与柳永杰、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远,柳永杰,魏华,陈文,胡宗生,黄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757号原告:陈永远,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柳永杰,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魏华,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陈文,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胡宗生,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勤良,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陈永远与被告柳永杰、魏华、陈文、胡宗生、黄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远及被告柳永杰、陈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华、胡宗生、黄勤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永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柳永杰、魏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从2016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陈文、胡宗生、黄勤良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过程中,陈永远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柳永杰、魏华返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自2016年12月30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陈永远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柳永杰因儿子出国缺乏资金,于2015年6月30号向陈永远借款300000元,借款由网银方式汇至柳永杰指定账户。双方约定月息按3%计算,并约定于2015年9月29日还清借款。柳永杰向陈永远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延至2016年12月29日,柳永杰支付了15个月的利息(利息算至2016年12月29日止)。借款又期满后,陈永远多次催讨无果。魏华系柳永杰的妻子,该笔债务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魏华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柳永杰对陈永远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现在无力偿还借款。陈文对陈永远主张的事实无异议,表示现在无力偿还借款,且要求2016年12月30日起的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息判决。魏华、胡宗生、黄勤良均未作答辩。陈永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一份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份,证明柳永杰向陈永远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由陈文、胡宗生、黄勤良作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魏华系柳永杰妻子,该笔借款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魏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柳永杰、陈文、胡宗生身份证复印件、黄勤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柳永杰、陈文、胡宗生、黄勤良身份情况;3、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网银电子回单,证明陈永远已履行借款义务,将300000元借款转入柳永杰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柳永杰、陈文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魏华、胡宗生、黄勤良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陈永远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有效,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柳永杰向陈永远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有悖诚信原则。柳永杰、魏华二人系夫妻关系,柳永杰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陈永远请求柳永杰、魏华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及未支付的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文、胡宗生、黄勤良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对全部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限额,故利息应按月利率2%计算。因前期利息已经支付至2016年12月29日,故陈永远主张未支付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魏华、胡宗生、黄勤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柳永杰、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陈永远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2月30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陈文、胡宗生、黄勤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陈文、胡宗生、黄勤良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柳永杰、魏华追偿。案件受理费6264元,减半收取计3132元,由柳永杰、魏华、陈文、胡宗生、黄勤良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守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 静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