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5031号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新村三区1号。法定代表人:郭惠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俊,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佳,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塘美村荔新公路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大道2号之三。法定代表人:黄小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男,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塘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高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逾期缴纳的诉讼费4461.79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