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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郎某1与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1,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076号原告:郎某1,女,2011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理人:柏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霞,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某2,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1与被告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1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郎某1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