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郎某1与郎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1,郎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076号原告:郎某1,女,2011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理人:柏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翠霞,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某2,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1与被告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1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郎某1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