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安良与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安良,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常安良,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人民街68号会展中心B2-4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常安良与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三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