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3002号申请人: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普洱永吉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冀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