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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王海成、王国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王海成,王国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190号原告:张振华,男,蒙古族,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现住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是原告张振华的表弟。被告:王海成,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王国庆,女,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被告王海成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成,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系被告王国庆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华与被告王海成、王国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的诉讼请求已经与被告在(2017)内0522民初2186号民事案件中合并调解解决(调解书已发放)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