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希华与被告赵雪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希华,赵雪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172号原告:郭希华,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代县。被告:赵雪清,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住代县xx村。原告郭希华诉被告赵雪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4月26日开庭。原告郭希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希华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希华负担。审判长 张俊平审判员 王建成审判员 韩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晓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