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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郭希华与被告赵雪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希华,赵雪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172号原告:郭希华,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代县。被告:赵雪清,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住代县xx村。原告郭希华诉被告赵雪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4月26日开庭。原告郭希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希华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希华负担。审判长  张俊平审判员  王建成审判员  韩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晓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