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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张玉思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张玉思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住所地:赵县柏林大街***号。负责人:林峰,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思等104人。诉讼代表人:贾兴海,男,1953年11月20日生,住县。诉讼代表人:张俊录,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住赵县。诉讼代表人:董素田,男,195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赵县。诉讼代表人:贾英杰,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赵县。诉讼代表人:侯占明,男,196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赵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3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上诉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石家庄市重要的金融机构,且为上市公司,在本市分支机构众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与代表性。本案涉及的邮储代办员这一特定时期存在的群体,不仅存在于邮储银行系统,同样存在于邮政系统、信用社系统,涉及群众数量多、范围广。而且本案件很有可能是涉及代办员批量案件的一个开端,本案件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群众对邮储银行系统、邮政系统、信用社系统的信任度,对石家庄市的整个银行业金融系统的信任度必然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法所说的重大影响,是指具体案件在本辖区的影响力。现在尚无证据显示本案在石家庄市地域内有重大影响。上诉人所称其地位的重要性以及本案的审理结果对其信任度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均不是确定级别管辖的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博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