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马瑞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刑初5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瑞强,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于赤峰市,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住赤峰市,无前科。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瑞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九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7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马瑞强酒后驾驶×××号轿车,沿元宝山区平庄城区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英河街交叉路口处,在低头捡手机时,驾车撞在路口中间太阳能信号灯上。造成车辆及信号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马瑞强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瑞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瑞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李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酒鉴字第442号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山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元公交认字〔2016〕第04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瑞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危险隐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瑞强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瑞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瑞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