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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桂真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桂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664号罪犯谢桂真,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鼎市,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月八日作出(2002)温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谢桂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经浙江省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桂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本考核期实际消费17307余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谢桂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鉴于该犯因本案被判无期徒刑,结合其改造表现,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桂真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华 郑 微信公众号“”